證據是對被告人判處刑期的關鍵,以具有性關係,加上有一個願望,或有機會和傾向,可能是足夠的以證明有罪。照片或證詞的一個見證誰發現的夫婦有性交是沒有必要的。該事實是一個已婚女人被指控的通姦成為了懷孕期間的時間關鍵,她的丈夫是不存在的可能是容許的,以證明該人的其他比她的配偶有該機會的從事於非法性行為與她。

在其中的被告方都寫關於他們的戀愛感情或秘密的遭遇可能被引入在法庭上以支持該說法的是在各方必須的傾斜度,以從事於性關係。漢字的證據表明的好或壞口碑的每一方可以被帶到前的陪審團。證據的一個女人的性關係與男性其他比的當事人到了通姦一般不能被使用;但是,如果她的聲譽作為一個妓女能夠被證明,它可以被提供作為證據。



台灣和大約一半的該國繼續向有法律上的書籍定罪通姦,這些法律都很少調用,直到現在整個台灣也已經
通姦除罪化。法院在該司法管轄區仍然禁止通姦已公開質疑是否通姦的法律在事實上成為這些目標。在台北最高法院法庭為例子,發現該通姦法規承擔不理性,很多不太引人注目,關係到疾病的預防。在法庭上說的是對風險的承包疾病是已經一個更大的威懾力,以婚外性行為比刑事處罰。該法院還指出的是在恐懼的起訴防止感染的人從主動尋求治療。

在對同一時間,許多檢察官開始以實現這一次的行為的
通姦罪的承諾,將危害到了婚姻是對的大多數部分完整,特別是如果該不忠被披露或發現。在其他的話,後一個配偶已經過不忠,還有就是小的司法系統可以提供到撤銷的行為和扭轉的損害。因此,檢察機關已越來越多地質疑是否起訴的姦夫會做多,如果任何事情以保持該婚姻。